在校学生有自首情节的盗窃案被判处缓刑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3-31 17:07:43
【案由】盗窃罪
【案情描述】
2009年3月23日,陈某因涉嫌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学校保卫处叫去谈话时,想主动将偷电脑的事告诉学校保卫处,保卫处不让陈某给他们讲,让陈某到公安机关去讲,陈某到公安派出所后,如实地交待了自己当天盗窃学校一台笔记本电脑的罪行。
陈某在公安机关除交待了其当天上午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的罪行外,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和王强、赵旋在2009年3月23日之前的盗窃行为,这些盗窃行为所盗物质价值27300元,加上2009年3月23日盗窃物质价值7000元,构成了盗窃物质数额巨大的情节。
郭永满律师接到陈某家属的委托后,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他认为陈某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愿意主动退赃,并赔偿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建议人民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并处以缓刑。
【案情结果】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