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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参加黑社会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团队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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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犯罪组织。组织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危害性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受刑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后续客体可能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等,原因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时或成立后可能会实施诸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后续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同样也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客观方面
      本罪包含的三个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分别表现为: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犯罪分子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包括积极参加的行为与其他参加的行为。积极参加的行为,是指犯罪分子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其他参加的行为,是指除上述行为之外,犯罪分子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行为。
3、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一年龄段的人不能成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责任主体。
4、主观方面
      并不要求成员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符合主观方面的要件。
 
三、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分子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犯罪分子具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根据《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通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即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根据《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不同的犯罪行为,量刑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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