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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某涉嫌抢劫罪二审改判从轻处罚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4-02 11:43:17

【案由】抢劫罪
【案情描述】
        
20081212日,王某踩点并组织安排乐齐、何某等四人到李某家对李某和高某实施抢劫,乐齐在门口把风,其中有一人拿片刀砍李某头部致伤。2009129,乐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抓获,乐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公安分局还未掌握的其于2008年参与的抢劫的罪行。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王某、乐齐、何某等四人。
        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四被告,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乐齐作为本案中的主犯。乐齐辩护人从两个方面进行辩护,一是乐齐在本案中只是起到帮助作用,是抢劫罪的从犯;二是乐齐存在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乐齐有期徒刑11年。
        一审宣判后,乐某家属不服,找到郭永满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郭永满律师接受委托后,从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角度进行辩护:
   一是根据乐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看,他仅是起到帮助作用,而且仅是望风,因此,应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是乐齐因寻衅滋事罪被抓后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抢劫罪应当认定为自首,但法院并没有采纳;
   三是根据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对乐齐量刑太重。
 
【案情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乐某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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