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日期:2020-04-20 14:17:51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描述】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海淀区XX镇XX医院院内,明知他人向其出售的汽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从该人处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牌BH7162MX型小汽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00元。
接受刘某家属的委托后,郭永满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案情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意见,认为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