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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看守所取保侯审

来源:[db:出处]日期:2022-10-17 23:24:18

浙江省看守所取保候审:(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人民币。(三)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四)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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