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日期:2020-03-26 11:11:15
这些年办理刑事案件,几乎每次都会遇到当事人问两个问题:1.有没有关系?2.能不能保证结果?
我的回答几乎都是一样:第一,我们没有关系,也不需要关系。因为你找关系能做到的,我们靠专业一样能做到;第二,不保证和承诺任何结果(这一点每次我都要写进谈案笔录里,并让当事人签字摁手印)。
有同事就问,你这么硬气,就不怕当事人跑了吗?
确实,在与“关系运作”关系人能给出承诺结果的对比中,这样完全处于下风,但这恰恰是我筛选当事人的一个有效方法。道不同不相为谋,你迷信“朝中有人好办事”,就去找你的关系;你触碰律师不能承诺案件结果的法律红线,就只能被我三言两语端茶送客。这种当事人他不跑也会被我赶跑,剩下的,就都是经过双向选择,沟通顺畅、合作愉快的当事人。
当然,遇到迷茫焦虑、容易被“假关系”欺骗的当事人,我也会耐心解释:在建立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制度的当下,即便是“真关系”,也仅仅可能在打听案情等方面会方便一些,触碰到原则问题,即便再有关系,也无人敢触碰红线,更不能对案件结果造成实质性改变。比如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后,法官会因为一个批示、一声招呼而作出与事实完全不符的判决吗?法官会因为与代理律师相识而有所偏袒吗?不会!案件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事实认定,在部分情况下取决于法律适用,而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要求律师专业、敬业,都要求律师据理力争,而不是维系关系。恰恰相反,与司法人员保持距离反而能够有利于律师的代理工作。
律师赢得当事人及司法人员的认可和尊重,靠的一定是执业技能与职业道德,而不是所谓的人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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