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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盗窃案从轻处罚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4-02 10:53:42

【案由】盗窃罪
【案情描述】
        2008年7月,
刘某组织五、六人驾驶2辆小汽车去零点音像店盗窃物品,涉案金额2万余元。2008年8月,刘某及同案犯史某等人被刑事拘留,后被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郭永满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了如下辩护要点:
一、被盗窃物品具体品名、单价、数量不清楚,起诉书认定本案盗窃物品价值15616元的证据不足,京价鉴字(2008)第1106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确认被盗物价值的依据,对史某等人应按盗窃物品价值较大量刑,而不应按巨大量刑。
二、史某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史某属初犯,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有酌定从轻处理情节。
综上所述,史某的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盗窃物品数额巨大的证据不足,属从犯,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盗窃物数额较大的幅度对其从轻处罚。
【案情结果】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意见,对史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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