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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涉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4-20 14:30:04

【案由】 盗窃罪
【案情描述】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隋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曾因盗窃罪,2007年3月14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5月刑满释放;曾因盗窃罪,2009年1月15日被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0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2014年1月15日被北京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北京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3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隋某在本市大兴区XX广场X号楼XXX室,窃取被害人周×价值人民币3664元的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1部。赃物未起获。二、2014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隋某在本市海淀区XX院XX中心X栋XXX室,窃取被害人常×价值人民币4680.32元的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1部。赃物未起获。三、2014年6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隋某在本市海淀区XX路XX号XXX室,盗窃被害人邹×挎包内现金人民币3074元及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450元)时被当场抓获,赃款物被当场起获,后发还被害人。
接受隋某家属的委托后,郭永满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隋某从轻处罚。
【案情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意见,认为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被起获且其家属协助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隋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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