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涉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4-20 14:25:07
【案由】 盗窃罪
【案情描述】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海淀区XX学校宿舍X号楼XX房间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陈×(男,21岁)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后持该卡在ATM机上取款人民币5000元。当日,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赃款已退赔被害人。
接受胡某家属的委托后,郭永满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并对其判处缓刑。
【案情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意见,认为胡某系自首,且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