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日期:2020-04-20 14:21:34
【案由】 盗窃罪
【案情描述】
公诉机关北京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北京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在北京东城区XXX街×号,先后7次盗窃被害人徐×1、赵×、徐×2、宋×、王×等人现金人民币共计7700元。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1月13日被抓获。
接受刘某家属的委托后,郭永满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案情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意见,认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