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日期:2020-04-20 14:22:55
【案由】妨害公务罪
【案情描述】
公诉机关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
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汪某于2019年2月11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XX路XX饭馆XX层XX包房内,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郭x、高x、双井派出所保安于x依法执行公务,并致郭x“左腕皮抓伤”,致高x“胸部软组织挫伤”,致于x“左大腿软组织挫伤皮下淤血”,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三人均不构成轻微伤。期间,被告人汪某将民警执法记录仪藏匿后丢失。被告人王×、汪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二被告人赔偿郭x、高x经济损失各人民币5000元,汪某退赔人民币1050元。
接受汪某家属的委托后,郭永满律师团队李世彩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汪某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汪某从轻处罚。
【案情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李世彩律师的意见,认为汪某认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汪某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