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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挪用公款被从轻处罚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3-26 23:26:29

【案由】受贿罪
【案情描述】
        冯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6日被逮捕,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冯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无疑,且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
        同时,冯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无疑,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在冯某家属找到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的时候,是郭永满律师亲自接待的,只是经过简单介绍,郭永满律师就清楚地认知到了本案的严重性和高难度,郭永满律师没有被吓退,他选择迎难而上。
        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郭永满律师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多次提交专业的律师意见,从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自首、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多方面进行辩护,终于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案情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冯某从轻处罚,判处冯某六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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