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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虚报注册资本罪罪名不成立的无罪辩护

来源:未知日期:2020-04-01 10:32:31

【案由】虚报注册资本罪
【案情描述】
    2018年,赵某在其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两次让某社会中介机构为其办理新增注册资本手续,中介机构把资金转入某公司的存款账户,会计事务所作完验资报告,工商部门办完增资变更后,再将新增资本转出还给中介公司。
    因涉嫌
虚报注册资本罪,赵某于2018年8月份被刑事拘留,9月份被逮捕,赵某的家属迅速来到北京国涛律师事务所,委托郭永满律师亲自提供法律帮助。
         郭永满律师经过研究发现,该某公司增资变更过程中实际上赵某既没有使用虚假的出资证明文件,也没有采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增注册资本。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已足额进入指定账户,相关资金在新增注册完成后才返还中介公司,赵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案情结果】
    该检察院在收到郭永满律师递交的对被告人赵某的无罪辩护意见后,又让郭永满律师当面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根据郭永满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赵某涉案证据不足,最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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