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01035068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寻衅滋事罪 > 二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二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4-20 14:39:15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案情描述】
公诉机关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二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日被羁押,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二某伙同门×(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以索要展位为名,于2013年10月2日12时许,纠集杨×、单×、泽×1(均另案处理)等上百人在北京朝阳区XX馆X号馆门前聚集起哄闹事,后杨×等数十人冲入馆内进行打砸,持砖头、木棍等物无故殴打场馆保安员李×1(男,35岁,山西省人)、陈×(男,21岁,内蒙古自治区人)等多人,并砸坏展台等物,造成李×1、陈×受伤,经鉴定李×1所受伤为轻微伤。泽×1伙同他人在全国农业展览馆院内无故将群众贾×(女,24岁,北京人)、田×(女,59岁,北京人)打伤,经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后被告人二某被抓获。
接受二某家属的委托后,应英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二某当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情结果】
法院最终部分采纳了应英律师的意见,认为二某当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二某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单位

RELATED UNITS

中国司法部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协会

中国公安

中国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联系热线:137-0103-5068

地址:北京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骏豪中央公园广场A1座15层

邮箱: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5615号网站地图 京ICP备2020046135号 二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寻衅滋事罪-经典案例-郭永满律师

X
恭喜您,提交留言成功
等待5秒自动关闭,或者直接点击关闭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