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日期:2020-04-20 14:16:40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案情描述】
公诉机关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2008年4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4月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李×1、刘某、蒋×于2014年11月8日,在本市西城区X街北口机动车道上为达到个人目的制造影响,下跪、拦截车辆及铺撒上访材料,造成1辆公交车被拦停,群众围观,在该4人被带离机动车道后,被告人刘某再次回到机动车道下跪,随后该4人被抓获。上访材料12份共计100余张已被起获并扣押。
接受刘某家属的委托后,张律师律师、冯娟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其再次回去跪地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刘足彩从轻处罚。
【案情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律师律师、冯娟律师的意见,认为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