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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被从轻判决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4-20 14:48:17

案件概况:
       被告人胡某,因涉嫌诈骗、非法经营一案,由普胜达律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李世彩律师为胡某做罪轻辩护,经过审理,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被害人戴某联系承租某门面房的事实,在北京海淀区某等地,先后两次诈骗戴某共计人民币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使用。同年8月29日,警察电话联系胡某家属后,胡某主动投案。案发后,胡某家属赔偿了戴某人民币1万元。二、2018年以来,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杜某1及范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朝阳区非法印刷、装订图书对外销售。其中,胡某负责联系买家,杜某1负责送货。2019年9月25日,北京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胡某、杜某1位于本市朝阳区某库房内起获图书83930册,经鉴定起获的图书均系非法出版物。同时,被告人胡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于2018年7月30日被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8日被提前解除拘留。
办案经过:
       普胜达律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李世彩律师接受胡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李世彩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胡某诈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具有自首情节,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在非法经营犯罪中,胡某某经营的时间较短、没有获取利润,且主要是听从范某某的指挥和安排,不应认定为主犯;胡某某不直接负责印刷和发货,对其没有参与印刷和不知情的册数,以及他人以其名义对外发货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李世彩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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