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涉嫌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4-20 14:32:24
【案由】 赌博
【案情描述】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4月30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9日晚21时许至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严×伙同张X(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XX公寓X单元XX室,组织多人用德州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核实,其当日抽头渔利数额为人民币16325元,参赌人员持有筹码对应赌资人民币56750元。
接受严某家属的委托后,郭永满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严某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无前科劣迹,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严某从轻处罚。
【案情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意见,认为严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严某犯赌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