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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从轻判决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4-20 15:22:22

案件概况: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由普胜达律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郭永满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经过审理,法院采纳郭永满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李某某在明知胡某某参与网络犯罪活动中的“洗钱”环节,进入其银行卡的款项系网络犯罪所得,仍听从胡某某的指挥,将银行卡提供给胡某某用于转移赃款,期间该卡收入25笔共计400.1405万,转出399.731万。李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检察院批捕。

办案经过:

 普胜达律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郭永满律师接受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充分了解案情后,综合研判认为本案有无罪的可能。在侦查阶段,从其客观事实、主观故意以及是否明知等角度进行法律分析,与承办民警沟通法律意见,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但未获公安机关批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申请阅卷,通过分析研究案卷材料,进一步寻找有利证据,反复与承办检察官联系沟通,争取到1-2年的量刑建议。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官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应当被评价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后一罪名比前一罪名法定刑更重。通过认真分析案卷材料,查找证据下次,郭永满律师认为法院认定李某某涉案金额认定不清,虽然李某某使用其银行卡帮助胡某某收入25笔共计400.1405万,转出399.731万,但与本案相关的仅共计24.7674万,而其中4.7674万元与其他钱款混同,剩余20万元无任何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关,依法应予以排除。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意见,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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