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4-20 15:21:33
案件概况: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由普胜达律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郭永满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经过审理,法院采纳郭永满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刘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两套银行卡(银行卡、手机卡、U盾)卖给他人用于转让赃款,其目的是“黑吃黑”,在卡内进账数额较大时,冻结银行卡,侵吞卡内赃款。期间刘某某涉案银行卡流水共计280余万元人民币。刘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检察院批捕。
办案经过:
普胜达律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郭永满律师接受刘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认真分析案卷材料和多次会见被告人、与其沟通,郭永满律师认为虽然刘某某名下涉案银行卡流水为280万元,但其余金额无任何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关,依法应予以排除,同时刘某某还存在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意见,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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