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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被控拐卖儿童罪获得轻判

来源:郭永满律师日期:2020-07-20 10:40:25

案件概况:

近日,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郭永满律师接受委托,为涉嫌拐卖儿童罪的当事人进行辩护,经过用心辩护,最终当事人王某某被法院从轻判决。

案情简介

19989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过相互联系,用介绍打工的借口将不满14周岁的女童罗某某云南某村拐骗至山西省某村,后罗某某被王某某母亲以1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村的李家。罗某某2006年11月左右逃离李家返回云南家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王某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26月被羁押,20227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办案经过

本案系时隔25年的拐卖儿童案,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委托郭永满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本案办案机关远在云南边陲小镇,从北京出发需要中转两程航班,再乘坐汽车两个小时才能抵达。郭永满律师不畏路途劳顿,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某,向其了解案情,听取了其自认无罪的理由。在详实阅读卷宗,对全案材料反复研读,综合分析和梳理之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确已构成了刑事犯罪,且与另外两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能区分主从犯,只能放弃无罪辩护的方案,确定了罪轻辩护的思路。但当事人及家属坚持认为罗某某系被王某某母亲贩卖,其不构成拐卖儿童罪。郭永满律师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在2022年底疫情防控放开感染最严重的期间,由于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检察官要将案件诉至法院,时间紧迫,郭永满律师在未“阳康”的状态下,及时前往云南与检察官积极积极沟通辩护意见、与王某某及其家属沟通认罪认罚意见,期间还因过度劳累进了急诊。但当事人的坚持,使检察官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给出了六到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面对如此高的量刑建议,郭永满律师没有放弃,与当事人及其家属释法说理同时,和检察官、法官多次沟通,在得到检察官及法官“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和审查起诉阶段一致”的共同确认后,当事人及其家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开庭前2天向法院递交《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说明》,法院于开庭前1天向检察院出具了重启认罪认罚程序的内部函件,同日王某某便在郭永满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郭永满律师将针对控方的指控,从事实、证据和法律角度充分发表了罪轻辩护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并未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殴打、虐待、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应与一般的拐卖儿童案件相区分;

二、被告人王某某并不知道被害人的实际年龄;

三、被告人王某某及时指认同案被告人,虽不构成立功,但应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庭后,郭永满律师多次与审判法官沟通,补充了详实的书面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不一定是每个案件最好的选择。但当事人确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则是最好的选择,但在哪一个阶段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建议能从宽多少,在每个案件中,都是要经过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努力争取。郭永满律师通过用心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到了低至起刑点的刑罚,再一次彰显了普胜达律师不负重托、“用更好的法律服务帮助每个人”的使命精神!

 

 

【普法小知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而认罪的不属于自愿认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能力、有条件但拒不退缴赃款赃物、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或者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财产刑执行的不属于真实的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是依法从宽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情形外不能突破现行法律规定;从宽也应区分情形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确定从宽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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