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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从轻处罚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日期:2020-04-20 15:28:35

案件概况:
       被告人韩某,女,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26万)一案,由李世彩律师为潘某做最轻辩护,经过审理,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7日,韩某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海淀区公安局羁押,同年3月28日被解除传唤,同年4月2日被再次羁押,同年5月3日被逮捕。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韩某在本市海淀区XX小区X号楼XXX房间销售惠普牌硒鼓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起获惠普牌硒鼓共计2062个。同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又起获了销售单、标签机等物品,并于当日将被告人韩某依法传唤到案。经鉴定,起获的硒鼓均系假冒惠普公司名称及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价值为人民币26万余元。
       同时,被告人韩某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世彩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起诉指控数额过高,起获的1883个硒鼓应以被告人韩某供述的价格为准,其余的硒鼓参考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价格,总额应为202195元,因此本案涉案金额仅为数额较大;另韩某系犯罪未遂,且其家中尚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其抚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减轻处罚。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李世彩律师的意见,认为韩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韩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该案系李世彩律师在普胜达律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成立前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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