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3-26 11:03:46
逮捕是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对象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分为批准和执行两个阶段,一般由检察院或法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逮捕取决于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在所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逮捕是最为严厉的一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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