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3-26 11:16:40
《刑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据此,当事人亲属与刑事辩护律师的关系是委托关系。是家属作为委托人,委托律师所的律师完成一定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给律师所。受托人是律师所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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