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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从轻处罚

来源:未知日期:2020-04-18 16:03:46

【案由】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居住于北京朝阳区某小区,其饲养的宠物狗于2016年9月份将被告人屈某的女儿抓伤,在张某某与其弟弟刘某、屈某与其丈夫高某及司机刘某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时,发生口角并有殴打行为,在劝阻过程中,屈某被张某某使用利器扎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张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张某某被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我所周瑞娜律师进行辩护,周瑞娜律师在会见张某某、阅卷了解案情进行分析后,提出如下辩论意见:被害人对案发负有过错;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其在发现其弟弟被打后即行报案,在扎伤屈某离开现场后又跟随公安民警回到现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故应认定为自首。
【案件结果】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和议程,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被害人存有过错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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