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01035068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故意伤害罪 > 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从轻处罚

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从轻处罚

来源:未知日期:2020-04-18 16:05:07

【案由】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服刑期间,与同所人员韩某发生口角,并将韩某打伤,经鉴定,韩某为轻伤二级伤情。于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被羁押,3月3日被刑事拘留,3月18日被逮捕。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7日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所张律师、陈震律师在接受于某某家属委托后,立即展开工作,在预约会见犯罪嫌疑人于某某、阅卷了解案情、分析本案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监控视频、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在本案中,被害人韩某本身存在一定过错,系发生口角后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于某某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
【案件结果】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案情,当庭认罪,应对此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由于于某某为服刑期间再次犯罪,依法应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犯罪行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故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相关单位

RELATED UNITS

中国司法部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协会

中国公安

中国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联系热线:137-0103-5068

地址:北京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骏豪中央公园广场A1座15层

邮箱: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5615号网站地图 京ICP备2020046135号 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从轻处罚-故意伤害罪-经典案例-郭永满律师

X
恭喜您,提交留言成功
等待5秒自动关闭,或者直接点击关闭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