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缓刑
来源:未知日期:2020-04-18 16:58:43
【案由】妨害公务罪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9日,雷某因办事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场所内与王某发生口角,在场所服务员进行劝阻时有伤害服务员、自伤自残的行为,在警方出警时拒不配合警方调查,并先后两次咬伤民警手臂,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同年9月5日被采取取保候审。
雷某家属在收到拘留通知书后便急忙咨询我所张律师律师,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张律师律师便及时去大兴区看守所会见雷某,在会见后,张律师律师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在为其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后提出了雷某为初犯、偶犯,能如实陈述案情,具有悔罪意识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开庭过程中,雷某对本案罪名、事实并无争议。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张律师律师的意见,判决雷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