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4-18 17:06:43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案情描述】
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2018年2月9日因病被阳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判决。
在接受韩某某的家属委托后,本所郭永满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分析本案证据及案情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要好,本次伤害行为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与社会影响小,建议从轻处罚。
【案情结果】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郭永满律师的意见,认为韩某某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存在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影响小,综合考虑后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