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4-20 14:40:16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案情描述】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0年11月25日被行政拘留5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6日羁押,同年4月4日被逮捕。
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海淀区XX村XX银行门前大排档处,因琐事与被害人王×(男,36岁)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张某持破碎的啤酒瓶将王×腹部扎伤,致其开放性腹部损伤、急性大出血、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小肠破裂、胰腺挫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接受张某家属的委托后,郭永满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情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