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01035068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故意伤害罪 > 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不予起诉

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不予起诉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4-20 14:47:20

案件概况:

       犯罪嫌疑人甄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普胜达律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郭永满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经过审理,检察院采纳郭永满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对甄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某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地,甄某某姐妹二人与侯某某兄妹二人因拆迁、赡养老人等问题发生口角,后四人两两互殴。期间,甄某某将侯某某手指咬伤,致侯某某左中指末节缺失。经鉴定,侯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甄某某轻微伤。

办案经过:

       普胜达律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郭永满律师接受甄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与甄某某进行了深入沟通,在了解案件情况后,综合研判认为本案当事人有撤诉或不起诉的空间。在侦查阶段,从其客观事实、主观恶性以及正当防卫性等角度进行法律分析,与承办民警沟通法律意见,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但未获公安机关批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申请阅卷,通过分析研究案卷材料,进一步寻找有利证据,反复与承办检察官联系沟通,向检察官提出三点辩护意见:1、本案被害人侯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犯罪嫌疑人甄某某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2、侯某某不法侵害成行为一直在持续未结束,严重危及到被告人甄某某的生命安全,甄某某持续咬侯某某的手指并未超过必要限度;3、甄某某正当防卫的行为阻却犯罪成立,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着力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积极促成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意见,对甄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单位

RELATED UNITS

中国司法部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协会

中国公安

中国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联系热线:137-0103-5068

地址:北京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骏豪中央公园广场A1座15层

邮箱: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5615号网站地图 京ICP备2020046135号 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不予起诉-故意伤害罪-经典案例-郭永满律师

X
恭喜您,提交留言成功
等待5秒自动关闭,或者直接点击关闭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