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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日期:2020-04-20 15:30:06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案情描述】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王×、刘某、韩×在本市海淀区XX村菜市场,酒后无故滋事,将被害人段×1(男,27岁)、周×(女,28岁)殴打致伤。后被告人张×、王×、韩×在本市海淀区XX村公交南站,无故将被害人郭×(男,44岁)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段×1、周×的身体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郭×的身体损伤为轻伤。
      接受刘某家属的委托后,郭永满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刘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求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案情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意见,认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求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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