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日期:2020-04-20 15:31:36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描述】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羁押,2019年1月6日被逮捕。
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XX伙同邓X在北京海淀区XXX公寓XXX房间,以钻窗入室方式盗窃被害人王X1(男,21岁)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7.6元)。后被告人孟某在明知上述笔记本电脑系非法所得情况下,仍予以收购。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李XX伙同邓X在北京海淀区XXX公寓X区X室,入室盗窃被害人郭X2(女,20岁)苹果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3.9元),苹果MP3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3.5元)。后被告人孟某在明知上述物品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接受孟某家属的委托后,郭永满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孟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孟某从轻处罚。
【案情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意见,认为孟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