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4-20 14:20:06
闫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情描述】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系个体经营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3月3日期间,被告人闫某在本市海淀区XXX路XX市场日杂店内,以牟利为目的,从他人手中购买淫秽光盘并欲出售。2015年3月4日,北京公安局海淀分局花园路派出所民警接北京海淀区文化委员会行政执法队举报后将被告人闫某查获归案,当场起获其待出售的DVD光盘255张(经鉴定为淫秽物品)。
接受闫某家属的委托后,郭永满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建议从轻处罚。
【案情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意见,认为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