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日期:2020-04-20 14:20:50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情描述】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系个体经营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何×1、霍某伙同被告人何×2、曹×、焦×1、马×、焦×2在本市海淀区清河北京银行橡树湾支行等地,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北京银行信用卡4张、北京农商银行信用卡1张。
接受霍某家属的委托后,郭永满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霍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案情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意见,认为霍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霍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