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涉嫌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北京市普胜达律师务所日期:2020-04-20 14:35:41
【案由】 招摇撞骗
【案情描述】
公诉机关北京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6月8日被羁押,于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北京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8日8时许,被告人向某、向×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公园小区附近,持蔡×的退出现役证,冒充北京东城公安分局东单派出所警察,以为事主许×办理保健品退款需交纳办案经费为由,欲诈骗许×人民币18000元未遂。二被告人于当日被传唤到案。
接受向某家属的委托后,张律师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家庭困难,有老人和孩子需照顾。建议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情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律师律师的意见,认为向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向某犯招摇撞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